當晚22時20分許,駕駛人岳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D****9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至盤查點,執(zhí)法民警在對該駕駛人進行酒精快速篩查時,儀器顯示駕駛人體內存有酒精,疑似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117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人岳某某如實承認,自己中午與朋友們聚餐喝下半斤白酒,下午睡醒后認為酒勁已過,遂開車外出,沒想到執(zhí)法民警當場查處。
經抽血式酒精檢測,岳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16.51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駕駛人岳某某將面臨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同時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