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各類學校
1.要嚴格執(zhí)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2.要嚴格執(zhí)行教育收費有關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尤其是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利用周末等節(jié)假日趕學習進度開展有償補課。
3.服務性收費、代收費要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guī)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guī)補課加收相關費用。不得將服務性收費、代收費與學費(保教費)、住宿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
4.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有償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
5.嚴禁虛報、擠占、挪用、截留、克扣學生伙食費、營養(yǎng)膳食補助,嚴禁強制學生交納伙食費,嚴禁出現(xiàn)學?;锸硟r高量少質差問題,嚴禁違規(guī)上漲伙食費標準。
6.不得向學生收取公物押金。7.其他教育亂收費行為。
高等學校
1.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預收,不得與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
2.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學習用品、特殊院校及專業(yè)統(tǒng)一服裝(如警察院校、空乘專業(yè)等)和軍訓服裝等由學生自主采購,學校不得強行統(tǒng)一配備、強制收取費用。
3.學生使用的教材可以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學校組織定購,不得營利。
4.不得為學生代辦或代收保險費。學生自愿參保的,由學生本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
5.不得強制學生辦理指定校園卡和校園網,不得擅自收取校園網使用費。
6.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向學生收取空調費、飲水費、洗衣費、交通費(班車費)等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
7.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技能培訓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擔?;蛘咭云渌x收取學生財物。
8.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向學生收取駕訓費;不得以畢業(yè)證或學分相威脅,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學習駕駛課程。
9.不得收取研究生復試費(含面試和筆試)。
中小學校
1.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不得與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
2.不得違反規(guī)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3.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wèi)、校訊通(家校通)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
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學習用品和軍訓服裝等由學生自主采購,學校不得強行統(tǒng)一配備,強制收取費用。
4.學校必須免費為在校學生飲用水,不得強制向學生收費的純凈水(礦泉水、蒸餾水)、課間餐、豆奶(牛奶)。
5.不得向學生收取補課費、早晚自習費、電教費、印刷費、小班費、講義資料費、試卷費、補考費、計算機上機費、電子閱覽費、國防教育費、勤工儉學費、書法培訓費、答題卡費、證卡費、存車費、畢業(yè)證書費等費用及各種名目的押金、保證金、捐資助教款。
6.禁止以信息化教學或分班教學為名,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平板電腦、學習機等教輔軟硬件或資料、報刊、教育APP等,不得收取網絡課程費。
7.不得在學生轉學籍時,收取學位費、借讀費等費用。
8.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有償?shù)恼n程或者課程輔導。
9.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10.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參與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
11.不得收費舉辦各種名目的重點班、特長班和興趣班;不得要求和統(tǒng)一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收費的學科輔導班和學科競賽,所有規(guī)定的教學內容必須納入正常課堂教學之中。
12.嚴禁以課后服務名義亂收費。
13.中小學教輔材料的購買與使用實行自愿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中小學?;驅W生教輔材料。學生自愿購買本地區(qū)評議公告目錄內的中小學教輔材料并申請學校代購的,學??梢越y(tǒng)一代購,但不得從中牟利。
14.各類專題教育讀本或相關教育材料一律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可以免費發(fā)放學生使用,或者由學校使用公用圖書經費統(tǒng)一購買,供學生循環(huán)使用。
15.不得向學生推薦或指定未列入省頒教學用書目錄、省頒教輔推薦目錄的其他教輔材料或學習材料等,不得以布置作業(yè)為名變相要求學生統(tǒng)一購買其他教輔材料。
16.不得為學生代辦或代收保險費。學生自愿參保的,由學生家長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
17.學校參加校方責任保險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幼兒園
1.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家長自愿繳納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伙食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2.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住宿費,由幼兒家長自愿選擇,不得跨月或學期預收。
3.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不得與保教費、住宿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
4.不得收取書本費、空調費、取暖費、床位費、被褥費、備品費、園服費、體智能費等。
5.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支教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6.不得以安全設施升級、配備安保人員為由,向在園兒童家長收取任何費用。
7.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后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記者蘇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