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13日發(fā)布消息,6月13日,鹽津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賀某奎、王某元拐賣人口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拐賣人口罪判處被告人賀某奎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賀某奎、王某元各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偉經濟損失5萬元;駁回李某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李某偉被拐案因其“手繪地圖尋親”最終成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年12月5日,被害人李某偉(時年五周歲)在鹽津縣家中玩耍時,被賀某奎、王某元二被告人誘騙至四川省筠連縣。后被賣至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鄉(xiāng)。案發(fā)后,李某偉親屬尋找未果。2022年1月,通過DNA比對后,李某偉與其生母相認團聚。
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某奎、王某元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拐賣人口罪。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記者:林碧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