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做起販賣銀行卡的生意
自以為沒事
沒有想到卻成為電信詐騙“幫兇”
觸犯了法律
“斷卡”、“斷流”行動開展以來
永年區(qū)公安局
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tài)勢
嚴厲懲治販賣銀行卡、電話卡等
違法犯罪活動
堅決鏟除電信網絡詐騙滋生土壤
近日
永年警方
成功抓獲兩名涉“兩卡”犯罪嫌疑人
涉案銀行卡資金流水高達3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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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情回顧
一條線索 牽出信息網絡犯罪“幫兇”
近日,永年區(qū)公安局反詐中心收到上級推送的一條涉電詐協(xié)查線索,懷疑轄區(qū)有人向違法犯罪人員銀行賬戶(卡)用于洗錢。
經調查,反詐中心民警發(fā)現(xiàn),郭某(男,34歲,永年區(qū)小龍馬鄉(xiāng)人)、張某(男,33歲,永年區(qū)小龍馬鄉(xiāng)人)兩人短時間內銀行卡進出賬流水達380余萬元,有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嫌疑。
縝密布控 兩名嫌疑人落入法網
經深入偵查,辦案民警在充分掌握相關證據后,展開抓捕。通過對嫌疑人分析研判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郭某、張某在小龍馬鄉(xiāng)出現(xiàn)。10月26日,民警迅速出擊,經縝密布控,成功將犯罪嫌疑人郭某、張某成功抓獲。
貪圖小利 竟將12張銀行卡售賣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郭某、張某對將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非法獲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查,郭某、張某為貪圖小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將銀行卡供他人使用,先后販賣12張銀行卡。
目前,郭某、張某2名涉案人員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已被永年區(qū)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租、出借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給犯罪分子使用,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果情節(jié)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警方提醒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電話卡,保護好重要個人信息不泄露,對于廢棄不用的銀行卡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xù)。
2、請勿向他人出租、出借、個人銀行卡、電話卡、網銀,以免造成經濟損失,涉嫌違法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一旦發(fā)現(xiàn)買賣銀行卡和電話卡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