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崇勇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指標辦理、推動經營合作、公司設立審批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06億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崇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鑒于楊崇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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