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棗強警方接群眾舉報:嘉會鎮(zhèn)岳家莊附近田里有人用毒藥獵捕麻雀。嘉會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xiàn)場,將正在實施違法行為的李某當場控制,并扣押毒谷子1袋以及被毒死的麻雀43只。
經調查,李某以每只0.5元的價格將獵殺的數(shù)百只麻雀賣給了邢臺南宮市的趙某。趙某將自己收購及毒殺的上千只麻雀以每只0.6元的價格賣給了邢臺市巨鹿縣的曹某。民警在曹某家中的冷庫內發(fā)現(xiàn)了被毒死的1萬余只麻雀,以及裝毒藥所用的包裝袋1個。經鑒定,毒藥的成分為劇毒物呋喃丹,被毒死的麻雀體內均有呋喃丹藥物殘留。
我國《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guī)定,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就屬于非法狩獵“情節(jié)嚴重”,也就是構成了犯罪。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國家林業(yè)局已將麻雀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麻雀成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李某、趙某、曹某三人的行為涉嫌非法狩獵罪,被送入了看守所。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