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劉某通過某物流公司配貨,從井陘縣某公司煤場裝載46.54噸價值12100元電煤運往山東鄒平,該車因欠款在石家莊市被扣后,劉某為減少損失向某物流公司張某謊稱車輛在滄州東光出事故,處理完事故后就將煤炭運往山東,在此期間,劉某于2015年8月22日私自將所運輸?shù)拿禾窟\至阜城縣西馬場村一磚廠賣掉,得贓款7000元。
2016年5月10日劉某賠償某物流公司張某12100元,得到張某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負責運送的煤炭非法據(jù)為已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該自愿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近日,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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