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前的小伙因殺人案被當嫌疑犯刑拘,兩次被判死刑兩次上訴。把他的人生攔腰斬斷的,是一起32年前的殺人案。當時只有25歲的李志平被當作嫌疑犯刑拘,在河北省定州市看守所里度過了7年,期間兩次被判死刑,又兩次上訴撤銷原判。
取保候審回到西城鄉(xiāng)南町村后,他依然無法過上正常人的生活:外出需要申請,國慶不許出門,就算在外打工,鄰村出了事也要把他召回盤查。
而今,當年的小伙子頭發(fā)已經花白,判決書的紙張發(fā)黃變脆,去各地討說法的車票堆滿了半張桌子,57歲的李志平還是無法在法律上證明自己的清白。
“比人低一等,一生來世上白走這一遭。”斜倚在木椅子里,李志平嘆息道,眼睛望向窗外灰蒙蒙的天空。
1983年6月19日凌晨,南町村一村民在家中被害,當天上午離家打工的李志平成為警方的懷疑對象。彼時,“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正在進行,案發(fā)3個月,警方去山西工地銬走了李志平,3天后“6·19”案宣布破案。
第二年11月6日,原河北省保定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李志平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李志平提請上訴,12月26日,由于疑點太多、案件事實不清,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將案件發(fā)回保定中院重審。
李志平沒有想到,重審結果仍是死刑,他再次上訴。河北省高院將兩個關鍵證據——足跡和掌紋送至省公安廳復檢。認定掌紋不一致后,于1985年10月,河北省高院將李志平案的卷宗送至公安部,要求對足跡和掌紋進行復檢、復核,并分別送至天津、湖北、遼寧、黑龍江4省市公安局(廳)技術處進行復檢。
事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刑事審判一庭主辦人、受理李志平案的張志在《民主與法制時報》的報道中證實:“河北省高級法院在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的簡報中認定,李志平故意殺人案是一起錯案。”1986年3月24日,河北省高院再次撤銷原判,第二次將李志平案發(fā)回保定中院,又按照慣例退回保定地區(qū)檢察分院,最終將卷宗退回定州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