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案犯檢舉:警方破獲殺人碎尸案
據(jù)了解,2005年5月23日23時許,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談固派出所接到郝某(女)的投案自首,并檢舉提供:在2005年5月22日凌晨2時許,張明、李某和其本人在共乘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行至河北保定高陽縣與滄州市交界處路段時,張明將李某殺死,此案則移交高陽縣公安局。
2005年5月24日,接案后的高陽縣公安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于當日立案,次日將張明抓獲,采取刑事拘留,高陽縣公安局查明:張明、李某和郝某同乘黑色桑塔納轎車,行至高陽縣小白河路段時,因瑣事與滄州市交界處路段時,與李某發(fā)口角,隨后張明用彈簧刀將李某扎死后碎尸,將尸體肢解藏于排水管下。
高陽縣公安局認定:張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05年7月20日移交高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隨后移交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方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河北高院發(fā)回重審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此案后,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兩次將案件退回高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于2006年1月13日,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6年6月9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同年7月27日,接到判決書的張明不服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認為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明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有的尚不清楚,依法裁定如下: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本案發(fā)回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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