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001號)
關于對扣留駕駛證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
機動車駕駛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告知公告
陳曉星等67人:
你機動車駕駛證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依法扣留后,超過15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支隊擬作出吊銷你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現(xiàn)予以公告告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你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如果你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應當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內(nèi)向我支隊依法提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你享有聽證的權利,如果你提出聽證申請,應當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nèi)向我支隊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視為放棄權利。
通信地址:邯鄲市人民路東段518號
特此公告
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