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萬某因邯鄲市臨漳縣自家經營的灌湯小籠包中非法添加含鋁泡打粉,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2015年4月,萬某在臨漳縣城開了一家武漢灌湯小籠包門店,并在生產包子過程中使用了含硫酸鋁鉀成分47%的劍石牌香甜泡打粉。
2015年6月15日7時許,臨漳縣公安局食品藥品安全保衛(wèi)大隊在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從萬某門店現(xiàn)場提取正在銷售的包子1500克。經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測,萬某銷售的包子(包子皮)中鋁殘留量為770毫克/千克。
臨漳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在制作包子過程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鋁泡打粉,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