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晚,一名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被交警防控大隊107南防控中隊民警查處,而在檢查過程當中,這名駕駛員雖然全程微笑面對民警,但實際上卻并不配合民警工作。
8月8日晚上,雖然天空下著雨,邯鄲市交警防控大隊107南防控中隊的民警依然冒雨堅守在道路一線,對來往的車輛及駕駛員進行安全檢查,減少道路安全隱患;就在民警檢查過程中,一輛轎車行駛至檢查點,遇事民警例行上前對駕駛員進行檢查,就在駕駛員打開車窗的那一刻,民警聞到了該駕駛員身上有濃烈的酒氣,民警懷疑該駕駛員有酒駕的嫌疑,便要求駕駛員下車接受酒精檢測,可駕駛員卻始終只顧打電話,遲遲不肯下車。
最終,在民警多次勸導下,該駕駛員終于下了車,隨后民警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酒精檢測結果顯示,該男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2毫克,已經(jīng)構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民警要對其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車輛暫扣的處罰。隨即,民警要求駕駛員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但此時,該男子又開始與民警周旋,拒絕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
面對自己酒后駕駛的處罰結果,該男子始終拒絕簽字;但是民警告訴記者,一旦開具罰單就具有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無論違法者是否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都不會影響執(zhí)行處罰結果;所以該男子雖然拒簽,但仍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