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臨漳縣狄邱鄉(xiāng)的劉飛(化名)剛過20歲生日,就和王紅(化名)訂了婚。訂婚時,劉家給了王家10001元彩禮,并送給女方價值2000元的戒指一枚。訂婚儀式上,男方家還帶了兩箱酒、兩條煙、一個夏涼被及瓜果糖等(價值約1500元)給了女方家。之后,女方又到男方家去認門,男方的媽媽、奶奶、姑姑每人給了女方200元的見面禮,接下來兩個年輕人開始了談情說愛。
幾個月過后,兩個年輕人由于性格差異,又不在一起工作,平時見面機會少,導致關系越來越僵。劉飛向王紅提出分手,并要求王紅將彩禮和錢物如數退還。王紅很生氣地對劉飛說:“要退錢,沒門兒。按時下農村規(guī)矩,女方先提出分手的,彩禮錢物如數退還;男方先提出分手的,女方分文不退。”雙方為此僵持不下。
劉飛家多次托人去王紅家商談退還彩禮之事均無功而返,又氣又恨,決定尋機在半路扣留王紅,逼迫王紅家人把彩禮全部退還。
劉飛所在村的法律顧問得知情況后,及時進行了說服制止,嚴肅地對劉飛說:“你用這種方式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很可能激化矛盾。真要把人家小姑娘扣留,逼著人家退錢,會涉嫌非法拘禁罪,是要坐牢的。”劉飛不甘心地說:“那我的一萬好幾千元錢不能就這樣打水漂了,我要去法院告她。”法律顧問說:“去法院起訴的確是個辦法,但是成本高,耗時長,再說還沒有結婚就打官司,將來誰還敢給你介紹對象。這樣吧,我?guī)湍阏{解一下,看行不行。”劉飛說那就試試看吧。法律顧問主動找到王紅所在村的調委會,和調委會主任一起做王紅工作。王紅最后轉變了態(tài)度,說:“我們訂婚這么長時間,我要是把所有的彩禮都退還他太丟人了,再說還是他先提的分手,我只同意退回10001元錢現金,其它一概不退。”調解人員又及時征求劉飛的意見,劉飛稱可以接受。這樣王紅退還給劉飛10001元彩禮錢。戒指、物品和見面禮按男方無償贈與女方處理。
結婚彩禮是我國在結婚形式上的一種沿襲,并不屬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如果是因為彩禮的返還發(fā)生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因為劉飛和王紅只是訂了婚,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所以調解人員的上述調解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同時也使當事人節(jié)省了訴訟成本,避免了一起因返還彩禮引發(fā)的矛盾糾紛。(河北新聞客戶端記者 谷海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