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5月20日電 (蔡敏婕 梁斯睿)情侶間轉賬520000元是表達“我愛你”?分手后可以追回嗎?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20日稱,此前判決一宗案件,廣州男子在某年的5月21日給(前)女友轉賬52萬,最終被認定屬于借款,不屬于“愛的贈與”,需要歸還。
小梁(化名)與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開始戀愛,于同年9月分手。戀愛期間,小梁向小付多次轉賬總共202萬元,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轉賬52萬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轉賬50萬元。
兩人分手后,雙方就往來款項產生糾紛。小梁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向小付轉賬的202萬元屬于借款性質,因小付已還款50萬元,現要求小付歸還152萬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答辯認為,這202萬元屬于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的緊密經濟聯系,系生意往來或贈與性質,不屬于借貸性質,特別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轉賬的520000元,是“我愛你”特定含義的表達。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訴訟請求。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小梁雖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依據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小梁并無將涉案款項贈與小付以及對小付經營的生意進行投資的意思表示。其次,小付在收取小梁轉賬款項后向小梁轉賬還款50萬元,也表明涉案款項屬于借款性質。再次,“520”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特殊含義,小梁向小付轉賬付款202萬元中的52萬元金額與“520”含義相差較大,小付主張該筆款項屬于雙方之間互贈的辯解理由不成立。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小付應向小梁償還借款。荔灣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限期小付向小梁歸還借款152萬元本息。
小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勞燦輝法官稱,本案中,小梁與小付沒有簽訂借款協議或借條,小梁僅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這種情況多發(fā)于以感情為基礎的熟人之間,例如親友、戀人等。當發(fā)生糾紛時,一方當事人往往否認涉案款項系借款性質,而主張屬于贈與、投資款等性質。
為避免此類糾紛,法官建議,在熟人間進行款項借貸時,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時明確來往款項的性質。即便雙方系熟人關系,包括具有親密關系的情侶關系,對于往來款項尤其是大額款項,雙方應說明白、講清楚款項的性質,避免事前礙于情面模糊款項的定性,事后對款項性質認識不一致而產生糾紛。
第二步: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出具借條。當雙方具有借款合意并明確款項為借款時,為避免日后糾紛,應簽訂借款協議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據,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借貸合同的關鍵內容,包括借貸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第三步:現金交付難以留存書面證據,盡量以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出借或歸還借款。在轉賬中,可備注款項性質,轉賬完成后,保存付款憑證。除付款憑證外,雙方關于借款還款的電子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也可以及時留存,以備日后之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