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游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此前受各方關(guān)注的陸遠明父子倆襲警構(gòu)不構(gòu)成妨礙公務罪一事,有了定論。
該案由最高院指定云南高院再審,再審判決顯示因民警傳喚強度超限,父子倆無罪。
20年前的一天凌晨,貴州桐梓縣公安局民警以陸遠明涉嫌擾亂機關(guān)工作秩序為由到其家執(zhí)行傳喚,陸遠明堅持天亮再說,就是不開門。民警“強攻”時,陸遠明父子用磚頭和木棒還擊,致3位民警受傷。
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宏偉對上游新聞記者分析說,此案對“如何在執(zhí)法與保障人權(quán)之間建立平衡”具有指導意義,宣判父子倆無罪對嚴格貫徹依法行政、強化公民權(quán)利保障意識、推進法治進步有重要意義。
警方凌晨1點敲門傳喚,被傳喚人:天亮再說
1948年出生的陸遠明,家住貴州省桐梓縣城郊村三組,他家是一棟三層高的樓房。
1998年11月9日凌晨1時,桐梓縣公安局民警肖某、王某、向某某、錢某某等4人來到陸遠明家樓下。他們帶著“98第0461號”傳喚證而來,傳喚證內(nèi)容為:陸遠明涉“1998年7月29日擾亂機關(guān)工作秩序治安一案”,1998年11月9日前來本局接受訊問。
民警敲著卷簾門喊陸遠明開門,接受傳喚。陸遠明拒絕開門,他說有事白天再來,天亮后接受傳喚。他還囑咐兒子陸安強,如果民警強行沖進來就自衛(wèi)。
肖某急忙向桐梓縣公安局領(lǐng)導匯報,請求增派警力執(zhí)行傳喚。很快,副局長張某帶著劉某、錢某、付某等人趕來增援。
副局長張某在門外說,陸遠明接受傳喚,有傳喚證。陸遠明仍然拒絕開門,堅持說天亮再說。
民警“強攻”式傳喚,3名警方人員被打傷
陸遠明拒絕開門接受警方傳喚,副局長張某下了“強攻”的命令,他還調(diào)來了消防車。
“強攻”開始了,分為兩路。樓下的一路民警撬著卷簾門,三樓頂?shù)年戇h明及家人朝下扔著磚頭,磚頭砸得防暴盾牌啪啪作響。民警舉起高壓水槍朝樓上噴去進行壓制。
另一路民警錢某、付某等人跳上消防車的消防梯,緩緩伸向三樓頂。
很快,兩路民警在樓頂會和,陸遠明和陸安強被帶走。
不過,民警也付出了代價。其中,劉某自稱進入卷簾門后,被陸遠明家人打傷;錢某和付某剛上到三樓頂時,遭到陸安強當頭一棒。
劉某、錢某、付某受傷后來到桐梓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法醫(yī)鑒定,三人所受之傷均為輕微傷,三人住院花了2159.70元、1251元和762.10元。
一審二審,父子倆犯妨害公務罪獲刑
等待陸遠明父子的是刑拘、逮捕、受審。檢方公訴時,還附帶民事訴訟:三位民警要求賠償醫(yī)療費。
1999年2月12日,桐梓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陸遠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采取用磚頭擲擊執(zhí)行民警的暴力手段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并指使陸安強實施暴力阻礙行為,陸安強采取用木棒打擊民警的暴力方法進行阻礙,并致傷錢某、付某。
法院判決,陸遠明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陸安強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陸遠明支付給錢某醫(yī)療費1251元,付某醫(yī)療費672.10元。
父子倆不服遂上訴,1999年4月29日,遵義市中院維持了原判。
最高院指定云南高院再審,父子倆改判無罪
陸遠明父子繼續(xù)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刑監(jiān)字第99號再審決定,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陸遠明、陸安強采取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guān)依法強制傳喚陸遠明并打傷執(zhí)法干警的行為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系定性和適用法律不當”,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審。
云南省高院審理認為,桐梓縣公安局傳喚陸遠明于1998年11月9日到該局接受訊問,1998年11月9日凌晨1時許,民警到陸遠明的住宅執(zhí)行傳喚時,陸遠明稱天亮后接受傳喚并未超過指定時間,不能認定其拒絕傳喚或逃避傳喚。在此過程中,桐梓縣公安局對陸遠明采取的強制傳喚的方式,其強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在此情況下,以妨害公務罪對陸遠明、陸安強定罪量刑實屬適用法律不當。本案中因強制傳喚的強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亦不應由陸遠明、陸安強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2017年10月14日,云南省高院終審判決:陸遠明、陸安強無罪;駁回錢某、付某的訴訟請求。
上游新聞見習記者 牛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