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fā)緣由
發(fā)生薪資糾紛后
“離職教師”舉報培訓機構
今年即將大學畢業(yè)的王同學,是西安一所高校編導專業(yè)的學生。從大二起,便在漢中“漢藝影視藝考教育”培訓機構當“老師”。
王同學說,該藝考培訓機構開在漢中市漢臺區(qū)鋪鎮(zhèn)中學的校園內,開辦人賴某是西北政法大學編導專業(yè)的一名大三學生。“賴某上大一就開始辦藝考培訓班”。王同學說,賴某曾說,之所以選擇在鋪鎮(zhèn)中學開班,一是因為他本人是從該中學畢業(yè)的,人比較熟,另一方面是當時漢中還沒有藝考培訓機構,這讓他看到了“商機”。
王同學說,該培訓班2015年3月開始招生,他當年暑假去代課。2015年該機構招了15名學生;2016年招了20名學生;今年招了30多名學生,生源主要是鋪鎮(zhèn)中學高二學生。“每年學費4000元,上課的老師都是在校大學生,連教師資格證都沒有。”王同學說,因為薪資糾紛,今年他跟賴某發(fā)生了矛盾。近日,他將這家培訓機構舉報給了漢中市漢臺區(qū)教體局,反映其無資質辦學。
王同學說,4月14日下午2時許,他撥打了漢臺區(qū)教體局辦的舉報電話。當日下午6時許,他接到回復,對方稱他們已經受理了舉報,并已開始著手調查,希望他能提供詳細資料。因為他在外地,就將該培訓機構上課時的照片制作成文檔發(fā)給了漢中的朋友。“朋友是1點半送到教體局的,到下午1點58分,他(賴某)就把我的舉報材料發(fā)到我們內部微信群里了。”
根據王同學手機截屏,華商報記者證實了他的說法。“我是舉報人,交給教育部門的東西,怎么能到被舉報人手里?這性質就太惡劣了。”王同學說。
>>記者調查
教室在中學校園
一現(xiàn)場授課老師為大三學生
昨日上午10時許,華商報記者來到漢中市漢臺區(qū)鋪鎮(zhèn)中學,當天是星期天,但記者在兩個教室內發(fā)現(xiàn)有老師正在上課。一個教室內,10多名學生桌子上的課本是《文藝常識》。另一個教室內,10多名學生上的是新聞評論課。講臺上,有一名年輕男老師。男老師說他是大三學生,學的是編導專業(yè)。
隨后,華商報記者電話聯(lián)系了該培訓班的負責人賴某。賴某說,該培訓班是鋪鎮(zhèn)中學的內部培訓班,因為他是該校的畢業(yè)生,也是該校第一個通過藝考考上大學的學生,所以上大學后被學校“邀請”回來給學弟學妹們“輔導”藝考。
對于“培訓班有無資質”的疑問,賴某始終未正面答復。對于“為什么每年要收4000元學費”的問題,賴某稱,他找來的老師食宿都要解決,所以收錢補貼一下。
>>處理意見
漢中市漢臺區(qū)教體局已責令該機構停止辦學
昨日下午,在漢中市漢臺區(qū)教體局,辦公室一負責人說,他們已聯(lián)系了鋪鎮(zhèn)中學校長,要求他對此事作出解釋。初步調查,該校長承認該培訓班為“往屆學生在學校辦的特長班”。該負責人說,對于該培訓班是否屬于非法辦學,他們正在調查;而對于舉報材料為何能到被舉報人手里,他們也需要時間調查。根據《陜西省保護公民舉報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舉報受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公民的舉報嚴格保密;不得將案情和舉報人的姓名向被舉報人或與案件無關人員泄露;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被舉報人是單位負責人的,不得轉給所在單位。
此前,華商報記者電話采訪賴某時其稱,他正是接到學校負責人的電話通知,要求給教體局給出解釋。但對于他發(fā)在微信群內的舉報材料來源,賴某卻支支吾吾無法說清。
華商報記者了解到,辦培訓機構對師資力量、辦學條件等都有嚴格要求,并且一定要有辦學許可證,否則就是非法辦學。同時,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規(guī)定,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可補辦審批手續(xù);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
昨晚8時許,漢臺區(qū)教體局給華商報發(fā)來初步處理結果:責令鋪鎮(zhèn)中學立即終止影視編導社團輔導行為,退返收取的學生費用;針對舉報人信息被泄露一事,漢臺區(qū)教體局將在進一步核查后,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對于此事,陜西敏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常敏安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不準私自摘抄和復制。“如果真是教體局泄露了舉報人信息,可能相關工作人員已經涉嫌違規(guī)。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常敏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