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顯示,案件的當事人阿玲,來自粵北的貧困地區(qū),系羅湖區(qū)某俱樂部的服務員。2016年8月的一晚,俱樂部包房內阿強宴請的朋友盡數(shù)散去,只剩阿玲與阿強。酒后的阿強色心陡起,趁著阿玲上洗手間之機,粗暴地將她按倒在洗手臺上意圖強暴。弱小的阿玲沒能阻止阿強施暴,還被阿強推倒在馬桶上,額頭撞到墻上,直接導致眉骨受傷流血,后鑒定為輕微傷。阿玲在朋友的陪伴下報案,后來阿強向警方自首。
本來,等候阿強的將是強奸罪的法律制裁。但是,一個月后,阿玲突然來到派出所,改口說自己是自愿的。這就意味著,阿強不能以強奸罪查辦了。民警覺得有些蹊蹺,于是馬上展開了調查。這一查,就發(fā)現(xiàn)了這宗案中案。
眾所周知,強奸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違背婦女意志”。如阿玲在本次性行為中屬于自愿,那么本案顯然就不構成強奸。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在實踐中,經常有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抓住這一點大做文章,企圖推翻強奸罪責。
阿強家人也深知這一點。為了救出阿強,阿強的親屬三番五次找阿玲商談和解,一再施以金錢的誘惑。阿玲開始斷然拒絕,但阿強家人不肯放棄,找了很多中間人說和,同時把“補償標準”漸漸提高。
阿玲家里正在蓋房子,再加上給父母治病需要用錢,正是著急用錢的時候,所以當阿強家人把補償金額漲到20萬元時,阿玲抵擋不住誘惑,答應了他們的條件。在收到阿強家人轉賬的20萬元之后,阿玲“如約”到公安機關推翻了其之前的口供。然而,阿玲不知道,自己已經因故意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觸犯了法律。就這樣,阿玲因涉嫌包庇罪被送進了看守所。
檢察官經過詳細閱案以及提審獲悉,阿玲剛20歲出頭,涉世未深,家庭生活非常困難,沒有犯罪前科,其此次包庇行為事出有因,且及時向公安機關坦白,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另外,因其包庇行為被及時發(fā)現(xiàn),未造成嚴重后果,其意圖包庇的強奸犯仍被依法提起公訴。案發(fā)后,阿玲親屬將其寄回家蓋房子的13萬元贓款及時退還了公安機關??紤]到其本身是性侵案的受害者,又知錯悔罪,檢察官因此建議對阿玲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今天(14日)凌晨3時50分,臺灣1號高速公路南下84 5公里湖口路段,兩輛貨車發(fā)生追尾碰撞,...[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