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中午,1995年出生的姜某某在東阿縣城喝酒后感覺無聊,于下午3點多騎電動自行車來到東阿縣某鎮(zhèn)中學,看到正在學校餐廳南邊的室外乒乓球臺打球的同村少年姜某壯和并不相識的姜某菲、姜某笛、曲某、黃某某4人。姜某某以核對4人是否攜帶手機為由,對4人進行了搜身、實施踢踹,并依序在姜某菲左前臂、黃某某、姜某笛、曲某右前臂用煙頭進行了燒燙。
燙完后,姜某某讓4人對燒疤進行清洗,見疤痕不清晰,又用煙燙了姜某菲、姜某壯、曲某各一遍,燙了黃某某兩遍,然后逼迫姜某壯對姜某菲等4人進行燒燙,姜某壯自燙后,按照被告人姜某某的意愿,在4人煙疤處又燙了一遍。燙完后,被告人姜某某又對姜某菲等4人實施了毆打行為。打完幾人后,姜某某又毆打了在校園內打籃球的未成年人白某某。
學校值班人員發(fā)現(xiàn)后,將姜某某從校園內趕出并報警,民警將姜某某帶到東阿縣公安局姜樓派出所。經鑒定,姜某菲、黃某某、姜某笛、曲某均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酒后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煙燙未成年人,致4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尋釁滋事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姜某某采用毆打、煙燙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情節(jié)惡劣,且未進行民事賠償,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