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合謀,一人假裝被車撞倒,另一人則冒充交警“指導”雙方協(xié)商賠償,借此敲詐他人錢財。記者昨日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分別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上述兩名男子1年半和1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分別并處罰金3000元。
3月3日下午,劉某、譚某密謀后,譚某駕駛一輛白色小汽車,來到石排鎮(zhèn)燕窩村委會濕地公園附近路段,伺機作案。
看見王某獨自駕駛一輛小轎車經(jīng)過,劉某頭戴紅色安全帽、手拿白色膠管,假裝橫過馬路。就在王某駕車經(jīng)過劉某的身旁時,劉某故意沖出馬路,并假裝被車撞倒在地,然后譚某立即駕車從后面追上、攔停王某,并告知其撞到了人。
劉某也從后追上王某,向王某索要賠償,譚某則駕車離開。劉某撥打電話給剛剛離開的譚某,假裝報警,譚某通過電話冒充交警,叫王某與劉某協(xié)商賠償。
之后,劉某坐上王某的小轎車,去到石龍鎮(zhèn)一家銀行的柜員機,王某取出19700元,連同身上的300元一并交給劉某。接著,王某又帶劉某去到石龍鎮(zhèn)一家金鋪,刷卡買了一條價值2萬元的黃金項鏈,也交給劉某作為賠償。
3月23日下午,劉某、譚某伙同胡某、劉某勝(后二人另案處理)準備再次作案時被民警抓獲。
市第一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