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小勇與安徽某投資公司簽訂《房屋認購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小勇自愿向安徽某投資公司認購某小區(qū)3幢2單元1801室,小勇同意簽署 認購書后在該公司的銷售全過程中不更名、不增減名和不換房,若小勇不能按照認購書姓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則視為小勇違約,安徽某投資公司可以單方終止 認購書,另行銷售該房屋,小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合同簽訂后,小勇向安徽某投資公司繳納購房定金20000元。
事后,小勇女友不同意購買18層房屋,并為此事與小勇發(fā)生矛盾,嚷嚷著要退婚。幾日后,小勇父親到安徽某投資公司處協(xié)商此事,并在《換房申請審 批表》認購人(簽字)欄下簽字?!稉Q房申請審批表》載明:將3-2-1801室更換為3-2-2501室房屋。小勇父親回家與小勇協(xié)商后,小勇不同意購買 25樓房屋。 7月初,安徽某投資公司向小勇發(fā)出《簽約通知》一份,通知小勇在簽署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小勇收到通知后簽合同。 2015年12月底,安徽某投資公司退還小勇購房定金10000元。后小勇要求安徽某投資公司退還剩余定金10000元,遭到拒絕,于是小勇向法院提起訴訟。 昨日,記者從蕪湖市弋江區(qū)法院獲悉,法院判決小勇敗訴。
來源:中安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