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父親從女兒承租的房屋中墜樓身亡,房東張先生認為該事導致其房屋成為兇宅,故將王女士告上法庭,索賠房屋貶值損失12余萬元。昨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臺湖法庭開庭審理。
租客老父墜亡 房東索賠
張先生的房屋位于通州某小區(qū)6號樓12層。去年5月,他將房屋出租給王女士使用,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600元,租期一年。此后,王女士71歲的父親居住在此。去年9月,老人從承租房屋窗臺墜樓身亡。
張先生說,今年春節(jié)后,他將該房屋出租信息掛至房屋中介網(wǎng)站對外出租,至今未租出。王女士的父親墜樓致使該房屋成為“兇宅”。由于房屋求租者均不愿承租該房屋,導致該房屋至今空置。由此,張先生認為,王女士應對該房屋的貶值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反訴 法庭拒絕受理
昨天上午,張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代為出庭,王女士也委托律師應訴。李女士當庭稱,房屋原本出租給王女士,但對方轉借給其父親。雙方租房合同明確約定,不得擅自轉租、轉借房屋,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律師首先提出反訴,向原告提出1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被告律師稱,原告沒有任何證據(jù)就稱被告對父親照顧不周,導致老人自殺。“這給她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
但法官沒受理反訴請求,稱兩件事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被告可另行起訴。
是否轉借 成為辯論焦點
被告律師稱,根據(jù)警方出具的證明,老人屬于“高墜死亡”,并未定性為自殺。老人也無任何精神類疾病。且人是在屋外死亡,房屋與一般的兇宅有本質的區(qū)別,因此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
“如要求在屋外去世而承擔損失,是給承租人增加了額外義務”。被告律師還當庭提交了開庭前一晚用手機拍攝的視頻,顯示涉案房屋的電表在轉動,門前擺放著鞋子,這表明有人居住。該代理律師還稱,租房時未限定房屋的使用方式,王女士將房屋給父親居住是盡孝并非轉借,且她未讓老人獨居。
李女士承認房屋于今年3月對外出租,但稱不能因此否認房屋的貶值損失。她說,相同戶型的房屋租金至少4000元,但該房屋租金才3500元。而被告與父親租住在同一個小區(qū),該房屋就是特意給其父親租住的,就是轉借,屬于違約行為。庭審最后,雙方均表示愿意調解。此案未當庭宣判。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