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原告陳先生的父親在法庭上出示被劃壞的老照片。本版攝影/新京報記者 王貴彬
新京報訊 (記者王巍)離婚后,存放在前妻家中相冊內的36張黑白老照片被毀壞,陳先生將前妻孟女士及其現(xiàn)任男友朱先生一并訴至法院,要求精神賠償30萬。昨日,該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
父母照片也未“幸免”
陳先生起訴稱,2011年在陳先生35歲生日時,需要一些照片做慶?;脽羝吓繌乃赣H手中要到了一本有自己老照片的相冊,使用之后并未歸還。
2014年,陳先生與孟女士離婚,兒子小陳由孟女士撫養(yǎng)。離婚時,陳先生將該相冊留給兒子,近日,陳先生想看看相冊,孟女士將相冊送還,他發(fā)現(xiàn)相冊里照片少了27張,還有36張被筆在面部劃了許多道道,并且寫上“王八”,僅5張照片未遭破壞。
被劃的照片里,有5張是陳先生父母的照片,有2張是他和同學的初中畢業(yè)照及高中畢業(yè)照,照片中每個人的面部都被劃。陳先生說,相冊中的照片絕大多數是他童年的照片,底片早已不存在,對他而言非常珍貴。連他兒子小陳的照片也有多張被劃,根據小陳所說,這些照片都是孟女士的現(xiàn)任男友朱先生劃的。
陳先生說,他父母看到相冊被毀,氣得直打哆嗦。
陳先生認為,相冊在孟女士家中發(fā)生這樣的事,孟女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要求孟女士和朱先生支付30萬元精神賠償金。
前妻懷疑前夫有意陷害
孟女士答辯表示,她一直以為相冊早就被陳先生拿走了,直到今年陳先生找到自己要相冊。她聽說照片被毀后很震驚,還安慰過陳先生,并將之前為陳先生慶祝生日時做的照片掃描電子版都傳給了陳先生。
孟女士表示,確實不知道是誰做的,同時陳先生手里有她家中鑰匙,她懷疑是陳先生陷害她,因為離婚后陳先生及其家人對自己有很大的敵意。2015年11月陳先生起訴自己變更撫養(yǎng)權,2015年12月則到孩子的學校辱罵她。
孟女士的男友朱先生稱,他沒見過涉案相冊,也不知道照片是被誰劃的。陳先生對他有恨意,他有陳先生辱罵他的聊天記錄。昨天開庭時,陳先生并未到現(xiàn)場,他的父親到法庭參與訴訟,孟女士和現(xiàn)任男友朱先生出現(xiàn)在法庭。在法庭上,曾經是一家人的公公與前兒媳互相說對方的不是,雙方的發(fā)言多次被對方打斷。
昨日,該案未宣判。
■ 追訪
“特定紀念物品”如何認定?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分析,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劃傷的照片是否屬于特定紀念物。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與特定的自然人主體的人格相聯(lián)系,需要同時滿足四個要求:其一,該物品是特定自然人主體的代表,如已過世或下落不明的直系親屬的照片等;其二,該物品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其三,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主體與特定的自然人之間具有一定的人身關系;其四,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主體主張該物品具有特定紀念應符合社會常理。
如果本案中原告陳先生所述屬實,那么他童年時代的絕版老照片,對他而言非常珍貴且具有特定性和不可代替性,應當認定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這部分照片毀損,無疑會給陳先生造成精神損害,他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有法律依據。
要求30萬精神賠償合理嗎?
在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會依據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受害人精神受損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權行為的方式、場合和范圍以及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來確定。
梳理近年北京判決過的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最高的一筆精神損害賠償出現(xiàn)在2005年,清華大學一教授13歲的女兒在公交車上與女售票員發(fā)生口角,后被其掐倒在地,經搶救無效身亡。教授夫婦提起民事訴訟,索賠300萬。2007年,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精神賠償30萬元。
而在大多數的民事侵權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在10萬元以下。
張韜律師分析,照片屬于財產范疇,但照片自身的價值與其承載內容的價值有著巨大的差距,在照片遭受損害時,人們起訴考慮的是照片承載內容的價值,比如不可復制,而不是考慮照片自身的財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