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清華附中工地腳手架坍塌”事件的工程承建方、施工方、監(jiān)理單位等15名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海淀法院受審。檢方提交的事故報告顯示,施工方偷工減料是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調查報告還指出,海淀住建委存在事后提供虛假監(jiān)督執(zhí)法材料等問題。
2014年12月29日,清華附中一在建工地發(fā)生腳手架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
□庭審現(xiàn)場
14人認罪1人提出異議
27日,來自清華附中施工項目的總包方建工一建公司、勞務分包單位安陽誠成勞務公司和監(jiān)理單位北京華清科技公司的15名被告人出庭受審。
檢方指控,2014年6月,44歲的楊澤中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名義,通過招投標獲得了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建筑工程后,又與建工一建公司簽訂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成為該工程實際控制人。
2014年10月,楊澤中與安陽誠成建設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換豐違規(guī)簽訂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并將分包合同內容擴大。涉案工程由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監(jiān)理單位。
2014年12月28日17時許至22時許,被告人、鋼筋組長李成才向被告人鋼筋班長李雷請示,并報施工隊長張煥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號工往基坑內吊裝21捆鋼筋。次日7時許,又吊裝3捆鋼筋,上述鋼筋未按照施工方案逐根散開碼放。至8時許,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失穩(wěn)整體坍塌,將在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內作業(yè)的多名工人擠壓在上、下層鋼筋網之間,導致10人死亡、4人受傷。 2014年12月30日,楊澤中等15人被先后傳喚到案。
事故發(fā)生后,北京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領導任正副組長的“12·19”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并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中紀委、最高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實施掛牌督辦。事故調查組經過調查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善后方面,施工總包單位建工一建公司與死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并按照協(xié)議約定向死者家屬支付了賠償款,10名死者家屬分別獲賠106萬至148萬元不等的賠償金。
檢方認為,該工程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楊澤中、生產經理王英雄等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未消除勞務分包單位盲目吊運鋼筋且集中碼放的安全事故隱患;被告人技術員趙金海在明知沒有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仍安排作業(yè)人員進行施工,致使作業(yè)現(xiàn)場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要求;被告人鋼筋工長田勇未經審批填寫鋼筋翻樣配料單。檢方認為,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楊澤中、王英雄等15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昨天的庭審中,除施工員荊鑫以“自己當時并非施工方的管理人員”為由對檢方指控提出異議外,其余14人全部表示認罪。
此外,檢方提交了楊澤中、王京立、王英雄三人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證明,檢方稱,三人曾檢舉揭發(fā)施工總包方相關人員受賄的線索,目前海淀檢察院已對該案立案調查。
當日下午3時,法官宣布休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后擇期宣判。
□檢方證據(jù)
施工方偷工減料違規(guī)施工
檢方提供的調查報告顯示,調查組委托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對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坍塌的直接原因開展技術鑒定。鑒定顯示,導致該起事故的技術原因為現(xiàn)場施工時違反《鋼筋施工方案》將整捆鋼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層鋼筋網上,施工現(xiàn)場堆料過多,且局部過于集中,導致馬凳立筋的失穩(wěn),產生過大水平位移,進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處斷裂,致使基礎鋼筋整體坍塌。
此外,鑒定指出現(xiàn)場施工未按照要求制作和布置馬凳,導致承載能力下降。鑒定指出,現(xiàn)場制作的馬凳所用鋼筋直徑從《鋼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減小至25mm或28mm,現(xiàn)場馬凳布置間距為0.9m至2.1m,與方案要求的1m嚴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間距過大;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飽滿。以及馬凳之間沒有有效的支撐,不能承擔過多堆料載荷。
據(jù)此,調查報告認定未按照要求堆放物料、制作馬凳,馬凳與鋼筋未形成完整的結構體系,致使基礎底板鋼筋整體坍塌,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圖紙表達有誤并存在趕工
調查報告同時指出,清華設計研究院繪制施工圖中,個別剖面表達有誤,在向施工單位實施設計交底過程中,簽到記錄不全、交底記錄簽字時間與實際交底時間不符。
調查報告顯示,清華大學確定的招標工期和合同工期較北京市住建委核算的定額工期,壓縮了27.6%;組織施工過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執(zhí)法告知書》的要求書面告知海淀區(qū)住建委開工日期;且強調該工程在2015年10月份清華附中百年校慶期間外立面亮相,對施工單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影響。
海淀住建委提供虛假材料
調查報告顯示,施工現(xiàn)場管理缺失、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專職安全員配備不足、經營管理混亂、項目監(jiān)理不到位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
調查報告還稱,該案存在行業(yè)管理部門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的問題。海淀區(qū)住建委作為該工程的監(jiān)管部門,負責該工程的質量安全監(jiān)督工作,僅在2014年10月15日對該工程開展了一次檢查。事故發(fā)生后,海淀區(qū)住建委提供了虛假的監(jiān)督執(zhí)法材料。(記者 王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