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遲還信用卡10小時,被銀行罰息
趙先生在某政府機關部門工作,2009年前后,他申請辦理了一張某銀行信用卡,信用額度在2萬左右。今年1月12日,趙先生使用這張信用卡消費了2萬元,銀行也發(fā)來了短信提示,到期還款日為2月25日。
到最后還款日,趙先生碰巧在外面出差,不方便還款。然而,26日上午回到濱海后的趙先生,打開手機發(fā)現(xiàn)了一條銀行發(fā)來的短信:您尾號5837卡26日01:00支出(滯納金)100元,余額-20100元??吹綔{金,趙先生沒有多想,于26日上午10:06跨行還了2萬元。
然而到了3月1日,銀行再次給趙先生發(fā)來了短信:您尾號5837卡1日01:31支出(透支利息)450.15元,余額-550.15元。就這樣,沒有刷卡消費,趙先生的信用卡里就多出了500多元的透支款,他非常不理解,“扣滯納金還沒找銀行說理,400多元的利息又是哪門子事啊。”
憤怒: 進“黑名單”,他將銀行告了“很多銀行都有3天左右的緩沖期,我因為特殊情況延遲了10個小時還款,你們憑什么就扣我滯納金和利息呢?”趙先生多次與銀行客服溝通,銀行方面免去了100元的滯納金,可是利息必須要收。
因為不能接受銀行的做法,趙先生一直沒有將450.15元還上,但銀行催款短信沒有停止。趙先生告訴記者,6月份,銀行短信提示他5837的貸記卡透支錢已超過30天,如不盡快還款,將影響卡片的正常使用。而且還提醒:“您未及時足額歸還最低還款額而產(chǎn)生的逾期信息,我行按規(guī)定提供給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
得知自己被列入不良的銀行信用體系,憤怒的趙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銀行免除違規(guī)收取的費用,刪除在銀行系統(tǒng)的不良信用記錄。
判決:非惡意欠款,銀行消除不良信用記錄
在法庭上,趙先生表示,自己使用該銀行信用卡5年以上,從未出現(xiàn)過延遲還款的情況,這次完全是特殊原因,“而且也只是延遲了10小時左右”。趙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根據(jù)《中國銀行卡行業(yè)自律公約》,銀行應為持卡人提供“容時容差”服務,還款期限至少延遲3日,在寬限期內(nèi)還款的,視同按時還款,不應產(chǎn)生滯納金和利息。
銀行方面則辯稱,雖逾期還款1日,但仍構成違約,應當收取趙先生透支的利息、復利及滯納金。“趙先生依據(jù)的《中國銀行卡行業(yè)自律公約》,屬于企業(yè)內(nèi)部自我約束條款,不具有法定強制約束力。”銀行方面還表示,趙先生不良信用記錄,是由人民銀行自動提取數(shù)據(jù)生成的,與銀行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趙先生非惡意欠款,行為顯然不足以引起“不良信用記錄”。“銀行在報送個人信用信息時,應當進行甄別。”最終法院判決,趙先生支付銀行利息(延遲一天還款)10.05元;銀行消除趙先生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中的不良信用記錄。
法官說法“黑名單”權力不能濫用
主審法官蔣曉明發(fā)現(xiàn),目前許多銀行對信用卡還款都采用了“容時容差”服務,還款期限至少延遲3日;還有些銀行對于幾元錢甚至100元以下的,忘記還了,不算信用違約,下次還了就可以。因為不是強制規(guī)定,個別銀行并沒有這么做。銀行和消費者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民商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透支消費后,銀行一方面從特約商戶處獲得利益,另一方面又對非惡意逾期還款的消費者進行罰息,顯失公平。蔣曉明認為,銀行不能對任何消費者濫用“黑名單”權力,更不應該用黑名單來向消費者施壓,該權力應當受到司法裁判、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
因不服一審判決,該銀行濱海支行已于近日向鹽城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