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父親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保險公司賠付五十五萬余元
今天,“父親撞死女兒遭妻子索賠案”一審宣判。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5萬余元。
據(jù)了解,事故肇事者施某是一家紡織廠的員工。2014年11月12日傍晚,施某駕駛單位的小車回家,在將車輛駛入自家院內(nèi)時,6歲的女兒小文已經(jīng)放學,就在院門一側。當時,車輛行駛速度雖然不快,但還是將小文撞倒在地。見到女兒倒地,施某立即下車,將受傷的女兒送到醫(yī)院搶救,但女兒還是在當日死亡。
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調(diào)查后認為,事發(fā)時,小文所處狀態(tài)無法查實,無法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由于在理賠時與保險公司意見不一致,按理應由小文的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提起訴訟,但小文的父親就是此案的肇事者和侵權方,按照侵權人不能在事故中受益的原則不能作為原告,只有小文的母親沈某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在起訴書中,小文的母親要求肇事方施某、車輛所有人、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76萬余元。
如何認定這起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成為案件審理關鍵。
原告沈某認為,被告施某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所在單位允許他將車開回家中,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此案存在主體方面的特殊性,綜合案情,原告沈某與被告施某應承擔同等責任。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及庭審陳述,可確認被告施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疏于觀察,在明知受害人在門口迎接自己的情況下,因操作不當將受害人撞倒,直接造成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此案受害人年僅6歲,對危險行為的認知和辨識存在缺失,對于父親停車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危險認識不足。受害人的母親作為成年人應當能意識到危險的存在,在監(jiān)護時有疏忽。因此,被告施某應承擔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沈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告紡織廠作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借給被告施某使用,并不存在過錯,不需承擔責任。
經(jīng)法院核實,這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為74萬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按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11萬元,以及實際支出的醫(yī)療費565.67元。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事故責任人分擔,負主要責任的被告施某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的70%,即444191.65元。由于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險,該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綜上,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各項損失5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