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為得經適房
據了解,原告張女士與其丈夫馬先生均為北京某醫(yī)院職工,二人帶著女兒共同居住在單位分配的一套面積約60平方米的房屋內。2003年7月,該單位建設經濟適用房,按照當時單位的住房政策,無房家庭或者個人可以申購一套住房,而張女士和馬先生因已有住房,不具備申請資格,經過雙方再三商量之后,決定先辦理離婚手續(xù),離婚后原有房屋歸張女士居住使用,由馬先生取得申購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同年8月12日,張女士與馬先生在法院調解下離婚,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明確表示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分割完畢,再無其他糾紛。
2004年1月,馬先生成功購買了一套面積約11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并交納40萬元購房款。新房下來之后,張女士與馬先生喜滋滋地對新房進行了裝修并隨后入住。
前夫欲再婚被起訴
孰料,2015年5月,張女士再次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一紙訴狀將馬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馬先生購買的房屋,將一半的使用權歸自己所有。而馬先生表示,房屋是離婚后自己出資并簽訂購房協(xié)議購買的,不同意進行分割。
庭審中,張女士稱,她當年為了多得一套房屋辦理了“假離婚”,在離婚后因擔心單位發(fā)現,也一直不敢與馬先生復婚,多年來雙方相安無事。豈料去年夏天,馬先生結識了一個離異的女人,二人正準備結婚。
法院駁回訴求
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馬先生名下的房屋系其與張女士離婚后,個人簽訂購房協(xié)議并支付購房款所得,并非與張女士婚姻關系續(xù)存期間所取得,依法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此外,張女士與馬先生在離婚案件中已經明確載明雙方財產處理完畢,無其他爭議,現張女士又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起訴,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為了獲得單位的一個經濟適用房指標,張女士和丈夫馬先生決定采取假離婚的手段申請到了一套房子。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