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5日凌晨1時許,徐某某與朋友在高臺縣城一餐廳吃飯喝酒后又去KTV唱歌喝酒,遂產生了發(fā)泄性欲之念,并駕駛自己的面包車在高臺縣城尋找單身女性伺機作案。凌晨2時40分許,徐某某恰遇相識的被害人史某從外地提貨回來步行回家,遂以送被害人回家為由,將被害人騙上車拉至僻靜處實施強奸。后被害人欲下車逃離被徐某強行拉回座位,阻止其離開,當日早上7時許,被害人欲撥打報警電話求助,被徐某某發(fā)現,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撕扯,徐某某因害怕被害人報警,恐罪行敗露,便產生殺人滅口之念,遂采取扼掐頸部、用棒球棍擊打頭部等手段將被害人殘忍殺害并拋尸荒野,徐某某在掩蓋、毀滅作案現場后返回縣城,隨即進入某麻將館內打麻將。當日18時許,公安機關在麻將館內將其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某罔顧法律,因一時淫欲,強奸后再行殺人滅口,拋尸滅跡,犯罪動機卑鄙,犯罪手段極其兇殘,危害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7月10日上午,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徐某某強奸殺人一案在高臺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進行一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