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fā):公路竹林邊發(fā)現(xiàn)女尸
2013年7月30日16時許,從沱江鄉(xiāng)騎摩托車到內江城區(qū)的陶某,在過白馬鎮(zhèn)約行3公里處發(fā)現(xiàn)路邊竹林邊的草叢中躺著一個人。上前查看的他被眼前的一幕嚇了一跳:躺在草叢里的婦女已沒有了呼吸,她的臉色煞白,身體已經僵硬。在她的身上和身旁的草從里,隨處可見凝固的血跡。陶某隨即撥打了“110”報案。
據(jù)調查,現(xiàn)場位于白馬鎮(zhèn)206省道雙河村2組段互助道班竹林邊草叢,警方勘查現(xiàn)場時注意到,呈卷曲狀躺在草叢中的女尸衣著完整,身上有多處創(chuàng)口。右腳穿高跟涼鞋一只,左腳赤裸。雙小腿及褲管、雙膝處的褲子上粘附有泥土及血跡。雙小腿有擦拭痕跡。尸體下的地面及附近泥土內有浸染血跡,附近雜草上有一團粘附有血跡的衛(wèi)生紙巾,尸體以西土堆東側有一團血泊,該處雜草有被壓迫痕跡。血泊西側有一只左腳女士涼鞋,血泊東側一棵小樹的樹干上有流柱狀血跡。小樹南側有一殘缺的鞋印,從血泊至尸體位置的地上有灑落血跡。偵查人員提取了現(xiàn)場草叢、竹葉、地面上的血跡,及足印、紙巾。
隨后,法醫(yī)在對死者進行尸檢后確定,死者右頸部、右肩部、右胸腹部、右背部共計28處創(chuàng)口。其被害時間距第一次尸檢24小時左右,在最后一餐后1小時;死者系生前遭受單刃銳器刺戳頸部、胸背部致頸部血管破裂、肺破裂、心臟破裂、肝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調查:死者生前搭乘摩托車往內江
公安部門隨即展開技術偵查,并通過摸排走訪等工作,很快確定了死者身份。死者陳某,43歲,居住在永安鎮(zhèn)。
2013年7月31日8時許,死者丈夫楊某在對被害人尸體進行辨認后,確認是其妻陳某,朋友蔣某也確認死者是楊某的妻子。楊某證實,2013年7月29日19時許,其妻陳某離家到內江城區(qū)看朋友蔣某夫婦。當晚20時后,蔣某打電話講陳某未到內江。22時許,蔣某夫婦到其家講他們在內江及內江到永安沿途查找,也沒有找到陳某。
楊某還證實,妻子出門時穿白色褲子,涼鞋,白色花上衣,身上帶有3000余元現(xiàn)金和一部長虹牌手機,脖子上佩戴有一桃形鏤空墜子的黃金項鏈。然而,在現(xiàn)場,警方并沒有找到死者的這些隨身物品。
究竟是誰殺害了她?死者的隨身財物,又去哪兒了呢?通過一系列的技偵摸排,警方很快確定,摩托車主張善奎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目擊者李某、舒某證實,2013年7月29日晚19時許,他們看見陳某搭乘一輛深色兩輪摩托車從舒某店門前經過。騎車的男子40歲左右,偏胖。而騎車的男子事后證實,正是張善奎。兩名目擊者的證言,與警方沿途調取到的監(jiān)控視頻相印證,警方依法調取2013年7月29日晚19時至21時永安鎮(zhèn)衛(wèi)生院、內江市恒世達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富國電工有限公司、白馬農業(yè)銀行的監(jiān)控視頻反映,張善奎駕駛黑色摩托車搭乘陳某途經前述地點從永安往內江方向行駛。
在凌家鎮(zhèn)開茶館的馮某還證實,2013年7月29日晚19時左右,張善奎騎一輛摩托車到其茶館時一身酒氣。因時間太早沒人打麻將,他便騎起摩托車往永安方向去了。
供述:酒后飆車遭罵 殘殺乘車人
公安機關通過技偵手段及相關證據(jù)鎖定該案系張善奎所為,2013年8月2日,公安人員以入戶調查為名進入張善奎家中將其抓獲。
當日,公安機關對張善奎人身,及其位于凌家鎮(zhèn)的家中進行搜查,從其住家右側發(fā)現(xiàn)作案時所騎摩托車,從他身上搜出單刃匕首一把、及約6克重桃形鏤空吊墜的金項鏈一條;從廚房碗柜夾層中發(fā)現(xiàn)長虹牌手機一部、系有黃色帶子的鑰匙一串。偵查實驗證實,2013年8月7日公安機關用在張善奎家廚房碗柜夾層內搜出的這串鑰匙中的一把打開了死者陳某家的堂屋大門。
2013年8月2日,公安機關還從張善奎家臥室搜出并扣押自制火藥槍二支、雙管火藥槍一支、發(fā)令槍子彈一盒、鉛彈三包及自制刀具。
張善奎供述,2013年7月29日晚,他與妻子吵架后喝了幾兩酒,便駕駛摩托車到凌家鎮(zhèn)的茶館打麻將,因時間早無人,便騎車到內江。在離永安鎮(zhèn)衛(wèi)生院兩三公里遠的地方,他以10元車費搭載一婦女(即陳某)到內江。其酒后駕車速度快,那婦女就說他找死不要帶著她。他聽后很冒火,就越開越快,那婦女也一直罵。當行至白馬高速公路快到黃石三叉路口時,他停車讓那婦女下車,可那婦女還在罵,于是他一怒之下用手卡住她頸子,捂著她的嘴將其拖到公路邊,這時,他被雜草絆了一下,那婦女就掙脫往公路上跑去并喊救命。
這時一輛公交車從內江往白馬方向路過,張善奎害怕車上人聽見,就快速將她拉回路邊的草叢,按在地上,用他隨身攜帶的匕首向她頸部和胸腹部亂捅直至她不再叫喊。之后,他拿走了那婦女的挎包,取走了她頸上項鏈和包里的2000多元現(xiàn)金、手機及鑰匙。之后他將該婦女裝有錢包、身份證及銀行卡等的挎包扔進了潘家壩大橋下河里。他還用毛巾將摩托車把手和郵箱蓋上的血跡清理干凈,隨后又返回了案發(fā)地清理了現(xiàn)場,回家后清洗了作案時所穿的衣服、鞋子、褲子。
審判:被判死刑辯稱患有精神病
2014年1月15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次開庭審理張善奎殺人一案。法院綜合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了評判:被告人張善奎案發(fā)時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張善奎當庭稱自己曾有精神病。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張善奎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理由是公安機關于2013年10月9日委托精神醫(yī)學司法鑒定機構對張善奎案發(fā)時有無精神病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張善奎對本次作案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另外,與張善奎生活十幾年的妻子未證實張善奎曾患有精神病或有精神病性癥狀,也沒證實張善奎家族有精神病史;多名證人同時證實與張善奎長期交往中的未見其精神不正常,且未聽說張善奎有精神病;另外,張善奎在庭審中思維正常,行為無異常,且有較強的自衛(wèi)能力。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張善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五千元。
張善奎在接到判決書后不服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最后,該案經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準。
2015年2月9日下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采取注射方法對故意殺人犯張善奎執(zhí)行死刑,成為內江注射方式執(zhí)行死刑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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