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后害怕暴露退還大部分賄款
聶雪來被指控在處理兩起交通事故時,涉嫌與“撞車黨”勾結,他們挑選酒駕者下手,刻意制造追尾事故,隨后以查處酒駕相威脅,索取大額賠償,在拿到錢后對酒駕予以私了。在處理2013年9月份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聶雪來與協(xié)管員湯四友、蔡木嚴共收取酒駕當事人溫先生人民幣2 .8萬元,次日由于怕違法行為暴露,退還了2萬元。在2014年3月份的另外一起同類性質的交通事故中,聶雪來與協(xié)警胡敬波、王超董欲如法炮制,因當事人文先生舉報,未能收到“撞車黨”許諾的好處費。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作為對交通事故負有處理責任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故意違反規(guī)定,不正確履行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職責,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數(shù)罪并罰。
處理交通事故時依靠協(xié)警辯護意見引起審判長注意
聶雪來的辯護人王立新提出了多達十條辯護意見,期望為其爭取到緩刑的結果。其中一條辯護意見稱,聶雪來在部隊工作20多年,在交警局指揮處宣傳科工作5年,一直長期在機關辦公室從事宣傳工作,2012年12月才到基層一線執(zhí)法;此前從沒有接觸過交通事故處理,也沒有經過系統(tǒng)的處理交通事故培訓和考核,報到后第二周就被安排上崗處理交通事故。因此,單位負有管理責任,全部由聶雪來個人承擔有失公平。聶雪來也自辯稱,其在機關工作多年,上崗前沒有經過培訓,對交警執(zhí)法的法規(guī)不熟悉,處理交通事故時主要依靠協(xié)警向其匯報的意見。
這一辯護策略事后看起來是步險棋,因為該信息很快引起了審判長的注意。聶雪來在接受法庭調查時,對自己承辦過的交通事故數(shù)量無法作出明確的回答。審判長向公訴人建議,鑒于被告人對交通法規(guī)不熟悉,很多交通事故的處理都依賴于協(xié)警,可能會存在問題,公訴人可在庭后向交警部門發(fā)函,調查聶雪來所處理的其他交通事故的情況。
曾是軍區(qū)優(yōu)秀通訊員曾擔任交警官微“機器人”
此外,辯護律師稱,被告人在檢察機關未立案及采取強制措施之前,接受紀委談話時能夠如實交代其全部所涉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從輕處罰。而公訴機關起訴的2.8萬元受賄金額,案發(fā)次日便退還了2萬元,另外8千元也已做好隨時退款的準備,被告人積極主動退賠退贓,依法也可以從輕處罰。王立新還指出,聶雪來所收受的2.8萬元款項中,其中1.3萬元分配給了協(xié)管員,其應當僅就分得的1.5萬元按比例承擔責任。
據辯護人介紹,聶雪來是一名普通的農家子弟,1986年應征入伍,在部隊期間因工作出色連續(xù)三年被評為廣州軍區(qū)優(yōu)秀通訊員,榮獲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四次,在各種媒體上發(fā)表的稿件總共兩千多篇,攝影作品也多次獲得獎項。其轉業(yè)到市交警局工作期間,工作也十分突出。2010年在被交警局領導安排負責“深圳交警新浪微博”、“深圳交警騰訊微博”的具體維護工作期間,深圳交警支隊微博曾被人民網輿情監(jiān)測室評為“全國政務微博粉絲互動最活躍的微博”。辯護人認為,聶雪來是一名人才,只因一時失足,其系初犯偶犯,確有真誠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對此,公訴人回應稱,從指控的兩單罪行便可以看出,被告人并非初犯偶犯,其退贓行為也并非基于對犯罪的悔悟,而是害怕違法行為遭到暴露。昨日,法庭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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