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以偽造有價票證罪、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2年4個月,并處罰金39.1萬元。
據法院判決認定,2013年8月起,張某通過計算機程序及制卡材料偽造市政交通一卡通并修改金額。
同年10月18日,張某將偽造的24張市政交通一卡通(每張面值800元),以1.4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兩人。同年12月30日,張某被抓。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偽造的市政交通一卡通500張,面值金額共38萬余元。
據張某供述,2013年7月,他在中關村擺地攤時看到有人賣一卡通,就想跟著學。他從淘寶網上買了制卡工具,按照網上的步驟用自己的筆記本電腦和制卡工具制作非法的一卡通,并將金額修改為800元。制作好后,張某在趕集網上發(fā)布賣卡的信息,進行銷售。
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的審計工程師證言顯示,公司對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交易數據進行審核時,發(fā)現有些一卡通用戶卡內金額出現異常,這些卡無任何充值痕跡,但卡內金額無故增多。因此,一卡通公司懷疑有人通過技術手段非法篡改卡內金額后消費,公司將部分卡列為黑名單并向警方報案。
據買卡人稱,他們圖便宜買了張某的卡,后來發(fā)現用了一兩次就失效,也向警方報案。
大興法院一審認為,張某已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4個月,并處罰金39.1萬元。張某上訴后,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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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罰款39.1萬?
判決顯示,張某一共構成兩個罪名,分別為“偽造有價票證罪”和“詐騙罪”。其中,前罪罰金39萬元,后罪罰金1000元。
據法官介紹,按照刑法第227條規(guī)定,偽造有價票證,數額巨大,除了要對被告人判刑外,還要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本案中,張某偽造500張的一卡通,面值金額共計38萬余元,已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因此法院對他處以39萬元的罰金。法官表示,張某的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對此類犯罪給予高額罰金,有利于增加犯罪成本,構成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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