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fā)后,張某在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獲得相應賠償后,又將高速公路管理者訴至法院。他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者沒有設置護網,且沒有阻止行人穿越高速公路,導致此次事故發(fā)生,其索賠各項損失共計60余萬元。
法院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被隨意擴大理解。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事發(fā)路段設有護欄,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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