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從中國來的游客胡波(譯音,Bo Hu),于晚上11時30分,在道格蒂路(Dougherty Rd.)過馬路,被史密斯(Spencer Smith)所駕駛的奔馳汽車所撞,當場死亡,而史密斯則肇事后逃逸。
街道的保全攝影機拍到,奔馳汽車繼續(xù)向北行,手機的紀錄也顯示被告曾在車禍現(xiàn)場出現(xiàn)。案發(fā)后一天,警方追查到車禍現(xiàn)場以北三里的圣拉蒙市,在被告家中的車庫,找到破損的奔馳汽車。
上月,此案審結(jié),被告以不抗辯的方法承認肇事后逃逸、以及開車釀成車禍和導(dǎo)致死亡的重罪。
但是,阿拉米達縣高等法院法官蓋佛尼(Michael Gaffney)宣判時,取銷了被告的肇事后逃逸和導(dǎo)致死亡的重罪,只保留一項不小心駕駛的輕罪。
結(jié)果,法官只判被告30天監(jiān)獄刑期,另外,在前往服刑前,不準喝酒,要戴電子監(jiān)控裝置,以及在服完監(jiān)獄刑期后,要接受三年監(jiān)管。
被告的代表律師喬斯(Dionne Choyce)說:“人們一定以為被告獲得優(yōu)待,但這次車禍只是一起意外的悲劇。”
她還說,沒有人會想到,在深夜中,會有人在馬路中央行走。
她又為被告辯稱,被告的右眼視力很差,看不清眼前事物,當他撞到受害人時,還以為撞到路邊的大石或一頭鹿。
她還說,檢察官沒有提出足夠證據(jù),證明被告在車禍時受到酒精的影響。